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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告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傅培恩    时间:2016-10-09
 

班级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按照《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我校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人文学院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人文学院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人文学院全体本科困难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根据浙财教字2007〕174号文件精神,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根据浙财教字2007〕175号文件精神,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根据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精神,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及有关政策

1.国家奖学金名额为2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25名,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 元;国家助学金一档31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元,二档68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 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两次发放。

2.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有1 项或是2 项都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参评学生,需上报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校审查,学校需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审查通过证明,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申请办法

1.学生根据本人情况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申请表201610月14中午12:00之将电子表发送至邮箱:119230934@qq.com

2.请各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切实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统筹、平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评定工作。未尽事宜请与学工办联系,联系人:乐雅婷,联系电话18100178870傅老师,联系电话:28865223。

附件:

附件1: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8: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人文学院工办

2016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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