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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助困

杭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20127014    时间:2014-11-07
 


 

杭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资助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助学体系。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透明度,各类受资助名单在确定前要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助对象认定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具有杭州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全面领导本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团委书记和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经济困难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经济困难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杭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家庭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确定经济困难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我校经济困难生设置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无法缴纳学杂费者;

(三)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无法缴纳学杂费者;

(四)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者;

(五)其他特殊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或处于休学期间者;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者;

(五)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现象者。

第十条  经济困难生的认定程序。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资助中心、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班级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在每年9月底,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组织学生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年10月中旬完成在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

(三)班级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杭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我校经济困难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经济困难生资格,报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向本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信件等书面形式向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审批,并建立经济困难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困难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校内无息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

(一)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助学金,按相应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二)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介绍人(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和见证人(所在学院辅导员)推荐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详见《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杭师大〔2008169号)。

(三)专项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学校和学院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生不同情况,给予寒暑假慰问、寒衣补助、军训补助、保险费补助等专项困难补助;本人或家庭因遭遇不幸导致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申请额度为500-10000

(四)爱心百分百基金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可向学校提出校内诚信助学借款或特别重大困难补助申请(《杭州师范大学爱心百分百助学基金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五)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一定的生活困难问题(《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六)减免学费。经本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确系无力缴纳学费者,学校酌情给予部分学费的减免。

(七)社会资助。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团体、个人,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原则上在特困学生中确定,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奖学金、其他各类奖励和通过学校接受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总和。

第四章 困难生教育途径

第十三条  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  以外设奖助学金自我管理团队为形式,通过项目化的方式,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学生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经济困难生思想教育和能力提升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生教育实践项目等教育活动(《杭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实践项目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社会、回报社会,锻炼组织能力和实践能力搭建平台。

第五章资助工作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学院都也要做好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杭师大〔2007127号)和原《杭州师范大学困难生认定办法》(杭师大〔2008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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