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件

人文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管理规范

来源:人文学院   作者:人文学院    时间:2019-11-19
 


人文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管理规范


一、总

第一条 为增强全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现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教学工作管理规范。


、教学管理与组织

第二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三条 学院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度,研究和审定教学工作中一些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院教务科负责统筹协调全院教学管理与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各教研室按学科、专业或课程体系组建,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建设、教学研究,组织教研活动;对本教研室师资的培养提高,提出建议;落实教师的各项教学工作任务等。

第六条 学院建立院级教学督导小组,聘请工作责任心强、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担任。

第七条 教学管理者应根据各自职责及各教学环节,履行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等职责。若工作失责,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课堂教学

第八条 教师应服从系及教研室的统一安排,包括按时制定并完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进度,选(或编)好教材,以及做好各教学实践环节等。若未能及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该教师本年度教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新入职到教学岗位的教师,每学期应听课不少于课时,且满一年后试讲考核合格,方可正式开课;不合格者,学院延迟其正式开课时间,直至考核合格;连续三年试讲考核仍不合格者,学院不予聘教。

第十条 每学年的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教授和副教授应分别不少于64学时和96学时,且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若无正当原因而未能达到,该教师本学年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随意更改既定教学计划,或讲授与本课无关联的内容,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未按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的,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若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停课或调课的,应及时通知教务管理人员,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补课时间。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不断完善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及时吸收新的学术观点,更新相关教学内容,了解并重视学生的评价。若学生评价连续三年学院排名最后,将暂停其教学工作,并劝其培训或转岗。

第十五条 教师应如实记录学生的出勤状况,并及时向学院教务科反映。教师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学院将对其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强行推销教材及其它教学参考资料。若有违反,学院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按照《杭州师范大学加强教材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课程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一学期内至少布臵一次集体作业并作批复;学生的平时作业及期中考试成绩,应占该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50%。如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将依照《人文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扣除其相应的教学工作业绩点。

第十八条 同一学期同门课程A、B卷或近三年内同门课程试卷的重复率高于20%(含)以上,或试题严重出错,或试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程提前1/2时间结束,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教师不得划定考试范围,严禁泄露考题。若有违反,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各考场至少需安排两名考务人员,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全过程负责。考务人员必须为本学院在职教工。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未获批准不参加监考的,或请学生代为监考的,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杭州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杭师大办字【2013】91号)及《杭州师范大学考务守则》,提前宣读学生考场守则,进行考前提醒、考场清场;监考教师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若监考教师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不得评为优秀,或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必须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成绩输入教务网。成绩一经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必须按时提供完整的教学档案资料,教学管理者必须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若违反该规定,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五、教学实习

第二十四条 实习带队教师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带队教师工作职责,联系落实实习学校;协助安排实习学生的教育教学任务;协调与实习学校的关系等。

第二十五条 实习带队教师应每周至少蹲点一天,跟班听课,掌握实习生教学情况;协助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如期完成实习生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教育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习带队教师应客观公正评定实习生成绩,如期上交实习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习带队老师若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学院将不予推荐为校优秀实习带队教师,并视情况予以批评与处理。情节严重者,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六、附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杭师大教„2014‟7 号)、《杭州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杭师大办字【2013】91 号)、《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等文件执行。本规范若与学校相关文件抵触,则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有关教学管理中的争议事宜,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和裁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学院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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