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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转关于做好我校2010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1-01-05
 

各学院、部门: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杭州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201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杭人政〔2010494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政〔200438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201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在编教职工(含钱江学院校编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本年度病假(工伤除外)、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2、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4、新到学校工作未满半年的(201071起报到不参加)。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政策水平、全局观念、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指专业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和业务知识更新等方面的情况。

勤:主要指年度内学习和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指年度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作为考核重点;

2、教辅人员的考核以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作为考核重点;

3、管理人员的考核以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作为考核重点;

4、工勤人员的考核以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方面作为考核重点。

5、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的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满负荷或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失误;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四)获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中层干部)的13%。各单位在计算优秀比例时,总数上必须减去校党委组织考核的中层干部人数。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教职工的考核实行党政班子集体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岗位性质填写相关考核表,并依据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

1)教师、科研人员和双肩挑人员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附件1)。双肩挑人员在相关学院、部门中只考核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各单位只需对是否“符合教学、科研考核要求”作结论,但不确定等次。

2)实验、图书、工程、档案和卫生系列人员(指校内津贴按职称发放人员)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教辅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附件2)。

3)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填写《杭州师范大学管理、工勤岗位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附件3)。

2、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3、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4、听取并处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并报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三)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新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本通知框架内,参照协议进行考核。

4、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5、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岗位的考核由学校党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干部的教学科研业务考核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6、本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因本次岗位聘任,校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人员,在原单位考核。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9、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交通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2)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学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

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9)按照《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的通知》(市纪发〔200917号)要求,一年内因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可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四)教职工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五)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根据《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杭人薪〔2007237号)规定,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增加1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以及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次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教学科研人员和教辅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3、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4、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用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发给50%年终奖金,并参加离岗学习,但不影响调整工资,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为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不发给年终奖金,参加离岗学习,并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况,办理降低职务、工资或低聘、解聘、辞退等手续。鉴于学校已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人员,学校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解除聘用合同。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评先选优、奖励惩戒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单位内部搞活分配的依据。

(五)未参加考核和未定等次人员的正常工资晋级年限顺延。

、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以党总支为单位,成立由党、政、工领导组成的考核小组,确定本单位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

(二)考核组织的职责: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3、给出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三)正确把握考核等次标准,重点抓好优秀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确定,严格控制优秀人数比例,对超比例的,人事处将不予受理,退回重评。

(四)考核组织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组织考核,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在2011112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相关部门进行教职工考核工作备案。未能及时提交完备材料的单位将不能提交市人事局备案,市人事局将不予晋升相关人员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2、各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备案要求

1)《2010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杭师大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汇总表》书面稿各一式四份并加盖印章,电子稿发人事处信箱;

2)教职工个人考核表应16K纸双面打印,填写完整,手续完备,书面稿一式一份,按照《2010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顺序排序。

3)本次考核采用集中备案的方式进行,备案地点为行政楼7楼学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备案时间见附件6

联系人:人事处许兰萍,电子邮件:hsdrsc@126.com,电话:28862861

 

附件

1、杭州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

2、杭州师范大学教辅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

3、杭州师范大学管理、工勤岗位人员年度考核表

42010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

5、杭师大教职工2010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汇总表

6、教职工考核各单位备案时间安排

 

 

校人事处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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