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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明确学校资金结算方式的有关规定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1-04-21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明确我校资金结算方式如下。

第一条   单张发票金额或连号发票合计金额3000元以下的,可直接报销现金。

第二条   单张发票金额或连号发票合计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票据支付或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条   上述票据支付是指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银行票据;上述转账方式是指汇兑和银行卡支付,其中汇兑主要通过企业网银汇款,“银行卡支付”是指通过个人银行卡(借记卡或贷记卡)直接划卡方式支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贷记卡(信用卡或公务卡)的发卡行必须是交通银行,报销时凭银行刷卡小票和相应的发票,由计财处将消费金额直接划入相应的贷记卡中;借记卡可不限发卡行,报销时凭银行刷卡小票和相应的发票,可直接领取现金或通过报账通划入交通银行卡中。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1418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学校现金结算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杭州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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