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按照《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我校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根据浙财教字〔2007〕174号文件精神,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根据浙财教字〔2007〕175号文件精神,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根据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精神,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及有关政策
1.国家奖学金名额为42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710名,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 元;国家助学金一档910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元,二档2050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 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两次发放;各学院名额分配见附件1。
2.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前10%,但达到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法
1.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
2.各学院根据学生所报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同时必须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师生意见,最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各有关表格详见附件。
3.请各学院认真核实学生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并盖章,钱江学院学生(含托管生)的评选工作由钱江学院负责组织,请相关学院配合做好工作;
4.材料填写规范要求,请仔细阅读附件5《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五、材料报送
1.请各学院按所分配名额等额推荐,于2011年10月16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以下材料到学发部学生资助中心:
(1)本学院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材料一份),并在申请审批表的右上角用铅笔写上“编号-学生姓名”,编号为初审名单表中该学生对应的序号。
(2)本学院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要求报送电子版)和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材料各一份),并在申请审批表的右上角用铅笔写上“编号-学生姓名”,编号为初审名单表中该学生对应的序号。
2.请各学院按所分配名额等额推荐,于2011年10月20日前以纸质(一份)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一档和二档分别报送)。
3.学校将于10月21日至10月27日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11月5日至11月11日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向教育厅报送材料。
请各班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切实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统筹、平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评定工作。联系人:傅培恩;联系电话:28865466;邮箱:fupeien@163.com。
附件:
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4. 2011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配表
5. 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人文学院团委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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