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做好杭州市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614号)、《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杭人政〔2004〕383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2013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对象
(一)本次考核人员范围包括正式在编在职人员、学校聘任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及目前在试用期的新任中层领导干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本年度病假(工伤除外)、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2、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4、新到学校工作未满半年的(2013年7月1日及以后进校人员)。
5、部门自招,经费自理的编制外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岗位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作为考核重点;
2、教辅人员的考核以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作为考核重点;
3、管理人员的考核以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作为考核重点;
4、工勤人员的考核以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方面作为考核重点;
5、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的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6、“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
(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见《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杭人政〔2004〕383号)。
(四)获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3%。各单位在评选优秀时,应统筹考虑在编在职和编外人员的比例,其中在编在职人员的优秀比例不得大于在编考核人数的13%。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实行党政班子集体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内部评议、综合议价等有效方法灵活开展年度考核,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二)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岗位性质填写相关考核表,并依据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
(1)教师、科研人员和双肩挑人员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附件1)。双肩挑人员在相关学院(部)中只考核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各单位只需对是否“符合教学、科研考核要求”作结论,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由组织部确定。
(2)实验、图书、工程、档案、计财和卫生系列人员(指校内津贴按职称发放人员)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教辅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附件2);
(3)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填写《杭州师范大学管理、工勤岗位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附件3);
2、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3、考核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4、教职工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并报校人事处。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校人事处提出申诉。
5、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三)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新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本通知框架内,参照协议进行考核;
4、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5、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岗位考核由学校党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干部的教学科研业务考核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6、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进行;
7、本年度新调入人员和校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8、本年度上半年晋升职务人员按新聘职务考核标准考核,下半年新晋升职务的人员按原职务考核标准考核;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10、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11、根据《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的通知》(市纪发〔2009〕17号)有关规定,一年内因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可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职务、工资和续聘、解聘、转编的依据。
五、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以党总支(分党委)为单位,成立由党、政、工领导组成的考核小组,确定本单位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
(二)考核小组职责: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3、给出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三)正确把握考核等次标准,重点抓好优秀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确定,严格控制优秀人数比例,对超比例的,人事处将不予受理,退回重评。
(四)考核小组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组织考核,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人事处进行教职工考核工作备案。
2、各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备案要求
(1)《2013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情况备案表》和《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学院、部门公章交人事处办公室(恕园3-804),电子稿发邮箱(shilan_812@163.com,);
(2)教职工个人考核表应A4纸双面打印,填写完整,手续完备,一式一份,按照《2013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顺序排序并上交;
联系人:施 岚,联系电话:28862861。
蒋雯意,联系电话:28862167。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