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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做好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因私护照及通行证集中保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李俊洁    时间:2014-04-15
 

各学院、部门:

根据《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和省巡视组巡视意见,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持有的因私护照及港、澳、台通行证必须由学校进行集中保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做好相关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私护照及通行证统一上交工作。

各学院(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动员工作,认真做好因私护照及通行证持有情况确认(签字)和上收工作,并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情况一览表》。我们将提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持有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人员名单,以便核对确认。请于4月月24日下班前将所在学院(部门)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收齐,连同《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情况一览表》统一上交人事处。联系人:黄菊芳,联系电话:28862861

二、因私护照及通行证管理工作

1、因私出国(境)证照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后,人事处将全力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服务工作。教职工履行校内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后,方可到人事处领用本人因私护照及通行证。寒暑假期间人事处也将安排人员值班,为教职工做好相关服务。

2、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国(境)返回后须在6日内,或已申请因私出国(境),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人事处保管。

3、首次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须填写公安局相关表格,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单位意见。因私出国(境)证照已办好,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或因私护照(通行证)有效期到期,重新申领证照的,需在一个月内将因私护照(通行证)上交人事处统一管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交因私护照及通行证。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的,须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所在学院和部门盖章后,上交学校人事处备案;对正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已出国(境)尚未返回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出具说明,并负责将学校相关要求转达给教职工,督促其将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上交人事处统一保管。中层干部因私护照及通行证由组织部统一保管。外国国籍人员,护照自行保管。

附件: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情况一览表.xls

 

 

 

             杭州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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