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根据《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和省巡视组巡视意见,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持有的因私护照及港、澳、台通行证必须由学校进行集中保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做好相关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私护照及通行证统一上交工作。
各学院(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动员工作,认真做好因私护照及通行证持有情况确认(签字)和上收工作,并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情况一览表》。我们将提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持有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人员名单,以便核对确认。请于4月月24日下班前将所在学院(部门)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收齐,连同《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情况一览表》统一上交人事处。联系人:黄菊芳,联系电话:28862861。
二、因私护照及通行证管理工作
1、因私出国(境)证照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后,人事处将全力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服务工作。教职工履行校内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后,方可到人事处领用本人因私护照及通行证。寒暑假期间人事处也将安排人员值班,为教职工做好相关服务。
2、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国(境)返回后须在6日内,或已申请因私出国(境),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人事处保管。
3、首次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须填写公安局相关表格,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单位意见。因私出国(境)证照已办好,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或因私护照(通行证)有效期到期,重新申领证照的,需在一个月内将因私护照(通行证)上交人事处统一管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交因私护照及通行证。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的,须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所在学院和部门盖章后,上交学校人事处备案;对正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已出国(境)尚未返回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出具说明,并负责将学校相关要求转达给教职工,督促其将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上交人事处统一保管。中层干部因私护照及通行证由组织部统一保管。外国国籍人员,护照自行保管。
附件: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情况一览表.xls
杭州师范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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