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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来源:   作者:20127014    时间:2014-11-07
  人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优、发展入党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一、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和等级

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包括基本素质、发展素质、知识水平三个部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知识水平为“优秀”,其余两项中有一项为“优秀”,且没有“不合格”项的,综合素质评价为“优秀”;

知识水平为“良好”,其余两项中有一项为“良好”,且没有“不合格”项,综合素质评价为“良好”;

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综合素质评价为“不合格”;

其余评价为“合格”。

二、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一)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评价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实践活动和团队精神等六方面。

3项及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项的,基本素质评价为“优秀”;

2项“优秀”,且没有“不合格”项的,基本素质评价为“良好”;有2项及以上“不合格”的,基本素质评价为“不合格”;

其余评价为“合格”。

1. 政治表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1)有下列情况之二者,可评价为“优秀”:本学期参加学校、学院或班级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时事教育活动2次及以上;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大学一年级或高中阶段,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大学二年级,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参与校级“两课”优秀论文大赛并获奖。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有意愿加入共产党并递交入党申请书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受过党内处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考核不合格;受过学校、学院、有关部门处分或通报批评;无故缺席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如学术讲座、年级活动、各类观摩学习)2次及以上;在公共场合、公众媒体发表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如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等。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党总支、学工办、各系考核和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2. 学习态度。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学风优良,谦虚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学习自觉性高、主动性强,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本学期课程无旷课记录,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如百篇工程读书笔记按时完成等)、学术讲座(院级4次、校级3-4次及以上);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本学期荣获校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或在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本学期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本学期坚持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副修,且不旷课并参加考试。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违反《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堂守则》等,受学校处分或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本学期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或办理相关手续;本学期旷课达6节及以上;经常迟到早退;大学一年级无故缺席晚自习3次及以上,或在晚自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并屡教不改;经任课教师反映,作业不能独立完成,抄袭他人;沉迷于电脑游戏等活动荒废学业,有旷课记录或学业明显退步的;本学期学习成绩退步明显,较上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倒退达班级总人数百分之四十及以上(注:大一上学期综合测评不安排该项)。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的评价可参考学校“教评学”的结果综合评定。学生所在班级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及班委的共同意见可对学生学习态度有一票否决权。

3. 身心健康。有良好的身心健康意识、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本学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体质测试成绩在75分及以上;积极参加院级长跑队等运动队训练达到学院规定次数;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差,经常与同学发生矛盾;体质测试成绩低于60分。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4. 文明守信。树立社会主义社会荣辱观,自觉践行“八荣八耻”,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履约践诺,知行统一,没有旷课、考试作弊和不按时缴费还贷等失信行为,生活作风正派,生活习惯良好。

1有下列情况之三者,可评价为“优秀”:严格执行《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堂守则》和《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考试作弊和不按时缴费还贷等失信行为;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乐于助人,待人诚恳;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积极参加班级、宿舍卫生值日,模范遵守有关教室、宿舍、食堂及公共场所的卫生制度,所在寝室经学校后勤部门和学院卫生检查获得优秀次数达总检查次数的80%及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有违法犯罪行为;有考试作弊等不诚信行为;有缴费、还贷等失信或违约记录;所在寝室本学期经学校后勤部门或学院卫生检查总评为不合格达2次及以上;未经请假夜不归宿,或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在寝室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生活作风不良,生活习惯差。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学院学工办、后勤住宿中心和学院认定的结果和发布的文件为依据。

5. 实践活动。认真完成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发挥学科专业优势,结合就业创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1)有下列情况之二者,可评价为“优秀”:本学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优秀证明;积极参加院级及以上志愿服务活动,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青年志愿者;积极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志愿服务项目,很好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经院团委确认的;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学生组织举办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如朗诵比赛、演讲赛、辩论赛、征文比赛、说课大赛、设计比赛、知识竞赛、征名活动等)并获得奖项或荣誉称号;实习表现优秀,被学校或学院评为优秀实习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未能及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中弄虚作假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团委、青年志愿者组织、各类社团的考核认定结果为依据。

6. 团队精神。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热心集体事务,人际关系良好。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热心集体事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获得“文明班级”、“优良学风班级”、“优秀团支部”、“十佳团支部”、“文明寝室”、“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小分队”、“红色小记者”、先进党支部、“文明寝室”等集体荣誉的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大型集体活动(含广播操、健美操、红旗队、运动会方阵、开幕式舞蹈、合唱队训练、艺术团演出等),经学校或学院认定表现合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为满足私利而损害集体利益,并造成恶劣影响;与班级同学关系差,上进心不强,是非观念模糊,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本学期无故缺席学校、学院和班级要求必须全体参加的集体活动达3次及以上,如新生始业教育系列活动、学生大会、校运动会、班会、团日活动等;个人卫生习惯较差,经常导致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

3)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本项目评价以学院、班级认定结果为依据。

(二)发展素质

发展素质评价包括社会工作、科研创新、文体特长、技能素质、特殊经历等五方面。

其中有3项以上记为“有”者,发展素质评价为“优秀”;

2项记为“有”者,发展素质评价为“良好”;

1项记为“有”者,发展素质评价为“合格”;

其余评价为“不合格”。

1. 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记为“有”:担任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团委干部、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勤工助学中心干部、就业指导中心干部、新闻中心干部、团支部委员、班委、寝室长、学长、副班,并经学院考核合格;担任校级学生组织干部并经学校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担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团委学生助理、各学生组织干事等职务并被聘用部门考核为合格;本学期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勤工助学除外)时数达15小时及以上,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2)其余学生记为“无”。

2. 科研创新。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生科技比赛、创新创业比赛;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参与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记为“有”:本学期积极参加院级及以上学生科技比赛、创新创业比赛等获得荣誉,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省新苗人才计划、省师范生技能竞赛等;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并获得相应组织认可或取得专利;本学期科研论文(专著)正式发表或获奖;科研项目在院级及以上立项并结题(限项目负责人及排名前三位的参与人);积极参加校级以上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学术交流。

2)其余学生记为“无”。

3. 文体特长。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记为“有”:本学期代表学校参加省、市以及全国各种体育竞赛、文艺竞赛(包括各项团体竞赛);积极参加校级各类体育竞赛或校运动会,取得名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类文艺竞赛,获得名次或荣誉称号(如“十佳歌手”等);为学校、学院及兄弟学院各类文体活动担任主持人或表演嘉宾达2次及以上获得体现学生文体特长的相关资格等级证书。

2)其余学生记为“无”。

4. 技能素质。获得各级各类能证明技能素质的专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证书。

1)有下列情况之二者,本项目记为“有”: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获得“新生奖学金”;大学二年级及以下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大学三年级及以下通过英语六级考试;本学期获得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非师范专业获得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资格证书;获得各类计算机职业资格证书、英语中高级口笔译资格证、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证、其他小语种考级资格证、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导游证、律师资格证、计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专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本项目可记为“有”。

2)其余学生记为“无”。

5. 特殊经历。拥有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应征入伍等事迹;有自主创业、第二校园经历和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等经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记为“有”:有自强不息、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应征入伍、公益服务等特殊事迹;自主创业,并有营业执照;综合测评评定周期内有第二校园经历,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获当地院校审核合格;参与学校组织的境外、国外学习交流;有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或会议等经历;有突出事迹和表现受到学院、学校或其他形式的表彰;毕业班学生当年参加研究生或公务员考试。

2)其余学生记为“无”。


(三)知识水平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知识水平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指标。具体说明如下:

1. 平均学分绩点3.5及以上者,本项目记为“优秀”;

2. 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者,本项目记为“良好”;

3. 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者,本项目记为“合格”;

4. 其余学生记为“不合格”。


1.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第一个月进行对前一学期的评价。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总评一般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总评成绩由各学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

2. 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4个程序。先由学生进行自评,再通过班组评议复核学生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班主任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作出总评结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3. 学生在自评过程中如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班组评议与班主任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处理。

4. 综合测评自测表上的签字说明签字同学承认所有其他同学的申报并对自身的申报负责,需要大家认真对待。

5.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对班级同学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全权负责。如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在工作开展中存在不负责的问题,同学有权向学院提出,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6.考评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学院将对相关同学进行严肃处理。

7. 本办法由人文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11级学生起施行。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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