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高等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浙教办函〔2015〕41号)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开展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了做好我校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立项的纵横项目,以及2010-2012年立项截止2012年底尚未结项的纵横向科研项目。
二、自查内容。
一是自查范围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信息情况是否已在网上公开;二是公开的项目内容是否及时、全面,公开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三是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规,重点自查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使用情况。
三、自查要求。
(一)各学院、部门要认真组织科研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管理系统当中科研项目基本信息(财务账号必填)、经费预算和项目成员情况的填报,并做好自查工作。学院、部门进行检查汇总,填报《杭师大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自查汇总表》,并于4月5日前报至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
(二)由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组织学院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的要求填报《浙江省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一览表》,于4月6日前完成。
(三)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于4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交科研经费阳光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
(四)监察处、审计处会同计财处、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等部门于4月15日前对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审计处于4月20日前汇总形成学校自查报告并提交校领导审阅。
联系人:科技处:姜华强28868095
人文社科处:陈轶群28865131
计划财务处:杨菊琴28865689
附件:
1.杭师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自查表
2.杭师大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自查情况汇总表
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高等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4.《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
科研经费阳光监管领导小组
2015年3月23日
学院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2318号(恕园23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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