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2018年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经费已下拨到位,现将经费下达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经费的下达
(一)经费下达依据及有关规定
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经费依据项目资助金额、年度经费执行情况予以下达,并遵守财务管理规范在有效期内使用。
1.各学院下达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总额以本年度新立项和建设期内的项目数及资助金额为标准,包括校级以上优势、特色专业和新专业等专业建设项目,校级以上各类课程建设项目,以及校级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建设经费。
2.学校将根据上一年度经费的执行情况,对当年拟下达的经费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上一年度经费执行率低于50%的,将降低当年下达经费的额度;低于30%的,将暂缓当年经费的下达。
3.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经费,当年下拨经费须在当年使用完毕,剩余经费不予结转至第二年;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和效益分析,届时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二)2018年经费下达情况
详见附件《各学院教学项目经费表》。
二、 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经费管理职责及要求
(一)学校职责
1.教务处负责对学院(部)各年度立项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及应资助的经费进行审核,向计划财务处报年度经费资助计划,统一下拨至各学院(部)。
2.教务处负责对下拨至学院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定期反馈,确保经费的使用效益。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专项监控和抽查,对不合要求的项目,将责成限期整改;问题特别严重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减少(或中止)后续经费拨款、追回拨款的处理。
(二)学院职责
1.学院(部)负责对本院(部)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进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学院(部)负责对项目经费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检查,组织各项目合理制定经费预算并进行审核,根据立项时的要求,把握好时间节点,积极推进项目开展。
3.学院(部)负责对本院(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项目按照项目预期方案进行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工作,并对其负责的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等负有管理责任。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规范、及时、有效地使用经费并提高经费执行率,以确保发挥专项经费的最大效益,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2.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做好各项目的预算,项目预算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项目验收时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并经学院审核。
三、经费的审批
专项经费的审批应按照《杭州师范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执行,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批后再经院长终签方可报销。
四、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教学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杭师大教〔2017〕10号)》要求,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及要求如下:
1.开支范围包括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教学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及维修费、资料购置费、印刷费、图书音像制品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制作费(包括网站制作与维护费、课程视频拍摄与制作费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费、应用型试点专业校企合作师资聘请指导费、会议费、会务费、差旅费、调研费、通讯费、交通费、邮寄费、咨询费、劳务费、评审费等。
2.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立项经费的50%,劳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不得超过项目立项经费的15%。
3.设备购置费应优先用于开办专业和课程建设等所需的实验室建设有关设备的购置,设备费的预算编制应依据项目建设任务据实申报、详细列明,并符合相关采购办法的规定。除用于开办专业和课程等所需的实验室建设设备的购置,政府控制的通用类设备如电脑(包括台式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等)、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应按照规定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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