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成效,支持本院研究生取得高质量创新成果,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杭师大研〔2015〕4号)、《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杭师大研〔2016〕2号)、《杭州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杭师大发〔2017〕28号)和人文学院研究生培养的相关制度文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经费来源
本办法适用的经费是《人文学院研究生教学业务费》《人文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经费》《人文学院学位点建设经费》以及其它与研究生培养、学位点建设有关的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可以参照此办法适当予以资助。
二、经费使用范围
1.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资助报销一次考博往返路费及住宿费,实报实销。
2.研究生在《杭州师范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指导意见》最新版规定的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排名前二的学术论文,资助报销一次查阅资料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
3.研究生受邀参加本专业相关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提交会议论文并作会议发言,或主题报告、论文摘要被会议收录,资助报销一次参会往返路费及住宿费。
4.研究生参加本学科相关的学科竞赛,资助报销参赛人和一名带队教师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实报实销。
5.以学院为单位立项的校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资助报销团队往返路费及住宿费,不超过2000元/项。
6.以上资助均不包括出差补贴、会议费、会务费等(带队教师除外),此类相关费用由报销人自行承担。
三、经费资助额度
1.上述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每人限报一次,除已说明实报实销范围外,总额一律不超过2000元。
2.博士生研究生资助标准适当放宽,就读期间每人限报两次,除已说明实报实销范围外,总额一律不超过4000元。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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